【政策解讀】《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文件解讀
2025年11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22號國務院令,公布《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同時廢止。《條例》結合近年來全球進入森林草原火災高發期以及我國森林草原防滅火面臨的嚴峻形勢,總結我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經驗,整合優化了《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條例》共6章63條,涵蓋火災預防、撲救、災后處置及法律責任,標志著我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法治化、規范化邁上新的臺階。
一、條例出臺背景
國務院1988年、1993年先后頒布了《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兩個條例施行以來,對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高溫、干旱、大風等極端天氣頻繁發生,我國森林草原防滅火形勢日趨嚴峻,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面臨新情況、新挑戰。為此,在整合《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的基礎上,制定《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進一步加強了新形勢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二、《條例》在火災預防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條例》在總則中將“預防為主”作為工作方針,并設專章對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作了規定。一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森林草原火災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定期組織演練。二是規定各類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按照有關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定期培訓演練,建立聯防聯訓聯戰機制,加強銜接配合。三是明確有關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防滅火責任。四是加強防火道、隔離帶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森林草原防滅火航空協作機制。五是嚴格防火區、防火期和高火險區、高火險期的管理措施,加強火險監測預警,開展日常巡護和防火檢查。
三、《條例》在火災撲救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條例》進一步完善火災的撲救。一是明確了防滅火值班制度和火情報告程序。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火情報告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適時啟動應急響應。三是要求根據需要及時設立火場前線指揮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就地就近組織相關力量參與撲救,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要在專業人員指導下科學施救。四是強調及時解救、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保障撲救人員安全,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四、《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在強化問責追責方面,較大幅度提高了對各類違法用火行為的處罰力度和對失職瀆職行為的追責力度,設定了明確的罰則,適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如:對未履責情形,單位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至20萬元,個人罰款上限由0.5萬元提高至2萬元;對未經批準野外用火情形,個人罰款上限由0.3萬元提高至0.5萬元,單位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至10萬元;對拒絕接受防火檢查情形,個人罰款上限由0.3萬元提高至0.5萬元,單位罰款上限由1萬元提高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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